景观设计与施工审核标准
1、建筑单体散水、勒脚部位的景观堆坡(或覆土)高度严禁超过室内±0.000标高线。
2、小区周界绿化与周界报警设备的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.5m以上,并应根据绿化生长速度定期进行修剪。
3、为保证摄像监控效果,园区出入口、人行出入口、单元出入口等部位,夜间应保证足够照度,景观设计与施工环境照度不应小于50Lux。
4、室外临空处高差大于等于1.0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,栏杆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不应小于1.05m。
5、室外花钵、壁炉、雕塑等独立构件应与基座等主体有可靠连接。
6、泳池水位应符合安全规定,成人泳池水深应控制在1.3m以内,儿童泳池水深控制在0.3-0.6m之间,按摩池水深应控制在0.8-0.9m之间。
7、经营性泳池应考虑洗脚池、强制喷淋设施等的设置,且应满足地方相关规
定要求。经营性泳池区内任何位置照度均不应小于80Lux。
8、泳池内不得设置有假山、桥洞、暗坝、台阶、槽沟等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设施。
9、围墙、挡土墙、下沉式花园墙体等有压顶石的部分应设置滴水线(槽),防止雨水流挂现象发生。
10、硬底人工水体近岸2.0m范围内,水深不得大于0.7m,汀步附近2.0m范围内,水深不得大于0.5m,无法满足此项要求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护栏。
11、景观小品等室外构筑物应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,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结构尺寸。
12、泳池、水景(系)内马赛克等饰面材料铺贴应采用专用粘结剂,基层防水应采用水泥基防水砂浆,泳池内侧严禁使用柔性防水材料。
13、泳池溢水口格栅应采用不锈钢、花岗岩(背衬不锈钢)等材质,不得使用ABS塑料等易老化、断裂材料。
14、园林树种的选择应符合当地风俗习惯,规避禁忌树种的出现。景观工程绿化堆坡与铺装之间应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。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房等部位应设置有污水排放系统。